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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、上牌、过户、检审等应在负责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,有人却利用驾驶人员想要“低价”、“少跑腿”的心理,通过“微信”,非法买卖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、登记证书等,获取不当利益。近日,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,被告人胡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、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,退缴在案的赃款4700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3 年2月,胡某经人介绍,与微信昵称为“木木”的人(另案处理)取得联系,并通过对方为自己的农机车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年审及保险手续。2023 年4月,胡某明知程某、汪某、胡某甲的农机车(大中型柴油拖拉机)在报废期内,不能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年审、牌照、购买保险等手续,仍帮助三人先后在“木木”处购买三套农机车假证,并从中获利440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胡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、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,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法官说法: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,会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证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报获取,不要轻信花钱买证骗局,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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